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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盘水财非税〔2024〕1号
2024-11-07
标 题: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六盘水市财政局所属领域: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生态环境;水利
发文字号:六盘水财非税〔2024〕1号公布日期:2024-11-07
文件状态:有效施行日期:2024-11-07

市直各有关单位 :

根据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 州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 办法〉的通知》(黔财非税〔 2017 〕 64 号) 有关规定,制定了《六盘水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六盘水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水务局

2024 年 10 月 31 日

附件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六盘水市中心城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非税〔2017〕6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盘水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水务公司)供水范围的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或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的资金。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市级金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向市水务公司供水范围的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六盘水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意见,报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使用市水务公司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市水务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市水务公司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将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上缴入库,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核实市水务公司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市水务公司上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清算汇缴工作。

对因用户欠缴水费,市水务公司核销坏账损失的用水量,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市水务公司全年实际应代征污水处理费的用水量。

第八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六盘水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配合做好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或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按月征收污水处理费,并全额上缴市级财政。按照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对市水务公司、使用自备水源单位或个人等缴款主体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由缴款主体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缴纳。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和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其委托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或代征污水处理费,确保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严禁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和污水处理服务费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代征手续费纳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部门预算,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安排,代征手续费的核拨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代征单位不能坐支或自行提取代征手续费。

污水处理服务费,由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及时、足额核拨。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支出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应当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出水污水处理量、出水水质达标情况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编制年度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市水务局、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级财政决算。

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将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加强预算控制,保障合同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以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相应扣减服务费,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生态环境局依照权限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绩效进行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与服务费支付相挂钩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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